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民商法 陈鹏宇
摘 要:本文从唐代法律对妇女订婚,结婚,婚内财产支配和继承,离婚,再婚,妾的地位等几个方面的规定,分析唐代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享有权利和社会地位。并根据唐代法律规定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状况,分析唐代妇女在婚姻中可以取得一定自由和地位的原因。这对现代社会如何提高妇女地位,给予妇女在婚姻中更多的自由,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女性地位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可见唐代女性想在婚姻大事上掌握自己的命运,是几乎不可能的。“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关于婚姻大事,女子只能“听妈妈的话”,由父母说的算了。值得注意的事,这种做法目的并非粗暴的剥夺女子的选择权。唐代青年男女成婚较早,父母的经验和判断,对社会经历较少,恋爱经验不足的幼女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避免所嫁非良人,在接下来的婚姻生活中收到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