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探析
民商法 池一冰
摘要:现今我国大力兴建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工程复杂性和多样性,行业中经常发生各类纠纷,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也越发增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认定、民事责任、实务处理方面进行深入探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无效 民事责任
如今我国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全国各地大力兴建各类建设工程,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已逐渐成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行业,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越发重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极为复杂,效力又涉及到方方面面,如若此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对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还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纠纷、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问题对法律事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合同研究的基础问题出发,结合法律实务处理原则,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认定、民事责任和实务处理等方面探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实际上,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三是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强制性规定;四是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和审批手续;五是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特点及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因具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及造成危害结果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2.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为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3.合同双方故意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后果的合同。
(二)故意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采用合同方式进行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的合同;
2.采用合同方式变相转移、隐匿违法财产及逃避合法债务的合同。
(三)因违反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并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合同;
2.招投标中标无效或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
3.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合同。【2】
(四)违反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和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合同相对方尚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利用、借用、变相使用他人资质订立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必要证件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