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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比较法论述

2021-08-17 2560 0.02M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比较法论述
民商法学 张杨红
摘要: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持续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和讨论。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民法典(草案)》全文公布并开始征集意见。
本文通过汇总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实践,对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作出一定的修改建议。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关系。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顺位因其不仅对继承人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更牵涉被继承人权益的维护和个人意志的尊重而成为最为重要的制度内容。为了厘清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我们需要理解继承发生的法理根据。
关于继承发生的根据有多种学说,但是最有影响力的有两种,即死后扶养说(家庭职能说)和死者意愿说。
死后扶养说,即家庭职能说,认为死者生前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则其死后的财产扔应用来扶养家庭成员,保障他们的需要。我国1985年版《继承法》及《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就带有“死后赡养”的色彩,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产,而是带有延续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的遗产。这在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符合社会经济具体情况;而在经济发展,2020年全民脱贫,人民已经完成温饱任务,即将实现全面小康,以及婚姻家庭观念已经发生巨变的现在,不是特别符合社会经济状况。
死者意愿说,即认为继承发生的根据是死者生前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愿望。遗产是死者的个人财产,遗产的分配应该尊重所有人处分期生前财产的愿望,这是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当然,因为区域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同,每个家庭的具体处境不同,人们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愿望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法律只能规定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问题;保护被继承人意愿的最佳方式是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因此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只要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即可。
本文从死者意愿说出发,结合国外立法,以及民间继承习惯,对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父母不应该被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我国现行《继承法》及《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均将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过多考虑了家庭职能说,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当下,不符合死者意愿说。
从古至今,人民的普遍观念和意愿,都是将身后财产在家庭内部流转,更倾向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直系卑亲属而非旁系亲属。而父母作为与子女、配偶并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降低了配偶与子女获得遗产的比例,父母从被继承人除继承的遗产还将成为父母遗产的一部分,待父母去世后被父母的其他子女、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继承,导致原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稀释、流落到家庭外部,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而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只有俄罗斯、越南等极少数国家规定父母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都普遍遵循子女第一顺序继承,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立法模式。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亦是如此。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直系晚辈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第三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第四顺序为曾祖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曾外祖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第五和更圆的顺序为辈分更大的祖先及其直系晚辈血亲,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可参与第一、二、三顺序的继承。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范围和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第三顺序为父母之外的直系尊血亲;第四顺序为除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以外的其他六亲等内的旁系亲属;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余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或父母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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