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消法》适用
—以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例
民商法 闫维航
摘要: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选择的不同,可能会造成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差异。受害人如果选择追究违约责任,不可避免要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司法实践中,持有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观点的大有人在。作者认为,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应当区分患者的行为系一般消费还是治疗行为,不能认为医疗纠纷一概不适用《消法》,否则有违《消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初衷。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欺诈 消费行为 《消法》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双眼皮修复治疗,该门诊部手术时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1]给王某主刀手术的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该门诊部未将以上情况告知王某,王某术后发现眼睛干涩,无法正常闭合,经深圳某公立医院初步诊断为干眼症。王某向主管机关举报了该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当地主管部门进行了处罚,王某与门诊部协商未果,将门诊部及其总公司以“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要求门诊部及总公司“退一赔三”[3],并赔偿其他损失,法院受理后,委托了两家机构进行损害成因的鉴定,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被退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变更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焦点之一就从侵权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变为是否适用《消法》。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具体到医疗纠纷领域,属于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具体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2)行为人存在过错;(3)存在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服务合同纠纷则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当事人无需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后果是导致两个请求权的产生,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实现两个请求权。
具体到以上案件,属于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选择侵权责任,损害结果与成因难以鉴定和评估,势必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选择违约责任,公开的案件结果显示,多数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倾向于认定不适用《消法》。无论如何选择,均有较大的不确定风险。基于以上考虑,作者在立案时虽选择了侵权纠纷对应的案由,但诉讼请求既主张了侵权责任的赔偿,也主张了违约责任的赔偿,实在是无奈之举。
三、医疗纠纷案例的对比分析
(一)邢昆朋案[二审案号(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16号[4],再审案号(2016)粤民申445号[5]2014年10月9日,邢昆朋前往四五八医院就诊,查体发现其背部及右下肢皮肤各有一约2厘米大小的白斑,经检查确认为白癜风。2014年10月9日至同年10月16日共八天,邢昆朋每天均前往四五八医院进行相关的治疗,其为此共支付医疗费21530元。庭审中,四五八医院多收了邢昆朋15600元治疗费,并同意退还,法院据此认定四五八医院欺诈,广州中院(二审)最终认定本案不适用《消法》,再审裁定对广州中院的观点进行了确认。
(二)隋丹凤案[(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6]隋丹凤于2011年10月17日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时光医学整形门诊部(下称“时光门诊部”)签订了《广州时光医学整形美容协议书》及《外科正牙术协议书》,并由时光门诊部对其实施了上牙槽骨前突修复术伴上提牙龈术。2012年4月19日,隋丹凤又到时光门诊部接受牙齿修复手术(时光门诊部称之为“基因牙”),共计修复23颗,价款共计189000元,隋丹凤实际支付16万元,经查时光门诊部使用的牙齿并不具有任何“基因”的特征,法院认定欺诈,并且二审法院认定隋丹凤基于美观的需要,到时光门诊部进行牙齿修复的医疗美容,双方应属于上述“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交易行为,应适用《消法》的规定,支持了隋丹凤“退一赔三”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