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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分析

2021-08-17 1980 0.03M

信贷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素分析

民商法  贺娉

摘要:自从武汉市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后,瞬间席卷全国。在这个春节假期即将结束之际,各行各业都面临着延迟。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奔赴一线,其他行业只能面面相觑,绝大企业部门不具备复工能力,必须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但是春节前的企业工作合同仍然延续,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多或少受到影响。特别是信贷合同中,对于企业的还债责任问题,多数企业提出,由于复工复产的推迟,企业经营受到不小的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部分企业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债务人纷纷提出援引《合同法》不可抗力之相关规定,希望减免还款义务。就此情形,本文通过对不可抗力概念、要件分析,不可抗力在法院的适用分析,找寻不可抗力因素在信贷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不可抗力  信贷合同  还款义务
此次新冠已经不仅仅是影响到了我国境内,在国外同样如摧枯拉朽般引来了“腥风血雨”,WHO也引起重视,将此次重大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由于疫情而采取的延期复工、开学和交通不便等应急措施,可能会导致已经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及时履行,对此,若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疫情在法律上的界定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
今年2月10日,政府就目前全国的疫情状况来看,为及时止损,以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责任,开始倾尽全力在全国范围内采取防控措施。
此次新冠疫情对于经济的影响十分广泛,不仅仅是生产问题受到了难以想象的挑战,对于金融行业也是前所未有的打击。由于金融行业的主体多半是债券发行人、银行信贷人,其经营能力,现金流情况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于本次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复产复工时间推迟,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因此,金融行业的呆账、坏账率不断攀升。
债务人纷纷引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来争取免除债务履行义务,他们认为对于因为本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曾明确表示了类似于此次疫情状况的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可被援用于当事人的抗辩。
一、不可抗力概述
(一)不可抗力概念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和《民法》第180条第2款当中都明确表示:不可抗力的因素不仅是包括未预料的自然灾害,对于小概率的社会因素也包含在内。例如突发战争,疫情,社会矛盾和罢工等。
(二)不可抗力构成
1、不可预见
“不能预见”的含义是:在双方准备订立合同之前或当时,此类情况于双方而言都是匪夷所思和不可预料的。对于“不能预见”法律适用上一般限定于缔约当时及合理范围内而不能过宽解释。有学者曾提出,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具有一定预见能力的“合格经纪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合理预见不利因素及特殊情况,按照此理论,是不应存在“不可抗力”一说的。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不能使该客观情况不发生或予以规避。判断不可避免的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不可抗力之事件具有客观性,而非认为主观认知事件,即要求该事件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最直接的原因。第二,因为不可抗力的阻碍作用,对于当事人完成义务造成了困难,以至于当事人在履行合约时仍然是存在不能尽善尽美的情况,导致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这仍然是采取措施也不能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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