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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局部外观设计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2021-08-17 2380 0.02M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民商法学 莫美妮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产品的全球化以及产品设计由粗放化向精细化的转变,企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呼吁声越来越强烈。我国专利法在法律条文上虽然没有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排除在外,但在《专利审查指南》及实际的操作中,却不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这不仅对我国众多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给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外观设计时,在优先权的引用以及保护范围上带来困扰。

关键词:
    外观设计、局部设计、规范、专利法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目前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少产品在整体形状的设计上趋于同化,使得产品的设计更趋于精细化的设计,随之而来的是产品局部设计的创新逐渐成为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美国、日本等国家通过修改法律以适应产品设计的发展趋势,使产品局部外观设计得以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是相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而言的,是指对产品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所作出的新设计。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相比,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应用于产品外观的某一“局部”或者“部分”,它是对产品外观的某一部位作出的富有创造性的设计。比如,花瓶的瓶身条纹、水杯的杯盖、鞋子的鞋跟、电饭锅的操作界面等。
各个国家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立法规定如下:
美国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起步得比较早,在1980年之前,《美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中仅规定外观设计须依附于“产品”之上,至于产品是否须“完整”并未加以规定。直至1980年在关于美国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CCPA)在Mr. Zahn 案中认为,专利上诉委员会将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指向“产品本身”的观点是错误的。CCPA主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该设计可以应用于整个产品或应用于产品的局部(部分)。该案件是美国首次确认外观设计保护包括对产品局部设计的保护。随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时对外观设计进行了重新定义,其第1502 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这样,美国就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畴。至此,美国通过判例和法律的形式率先确立了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制度。
继美国之后,日本于1999年修改《日本意匠法》时,明确规定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在第2 条中对外观设计作重新定义“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可以在视觉上引起美感的产品(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及其结合。”这样,《日本意匠法》就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完善了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为了适应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的需求,最大程度地消除在欧盟内部造成不公平竞争的障碍和根源。于2001 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其第3 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产品本身的材料)或者装饰等所构成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从《保护条例》规定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产品的局部外观作出的创新设计在欧盟地区受法律保护。
同样的,韩国于2001年修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时,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将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字体、界面设计等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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