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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限公司股东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2021-08-17 2490 0.03M

试析有限公司股东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民商法  李庆军
摘要:我国《公司法》因受注册资本维持原则的影响较大、对股东出资后的减资事项做了相对严格的规定,公司在未按规定程序特别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擅自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了减资(本文称“违法减资”),此时的减资是否有效以及股东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乱象丛生。本文拟从减资程序的内部与外部两分法对违法减资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违法减资的统一审判有一定参考。
关键词:通知并公告、违法减资、法律责任
一、违法减资法律责任不明的原因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开始实行认缴出资,即允许股东在其指定的期限之前实际出资,实践中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非常多的亿元(认缴)以上注册资本的公司。在如此高额的注册资本(认缴)下,作为交易对象的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交易,就会对公司的实力产生一定的信任;当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问题、股东在无法完成实缴的时候,往往就企图采取减资的方式以逃避其责任。而若正常减资是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多数公司就故意不通知债权人,此违法减资方式就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最后实现造成实质上的侵害。
(二)法律上对违法减资责任规定的不明晰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规定的程序包括有: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内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外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所有债权人(公告是针对潜在的债权人)、清偿债权人或提供担保(在通知并公告的过程中,假如债权人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或提出提供担保要求的,公司就必须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前述诸多的程序中,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甚至有的根本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而擅自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了减资,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违法减资情形。
公司法只规定了减资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对没有得到债权人同意或未通知债权人而擅自减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系列解释中也没有对瑕疵减资过程中股东的责任作出直接规定,这就导致法院在针对违法减资案件的裁判中因自由裁量而出现迥然各异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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