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民商法 王术
摘要: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种未能行至既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且二者间的相似性容易引起混同,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正确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这对刑事理论以及实务操作有着的重要指导作用。本文将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出发,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探究和分析,并就二者的异同之处加以比较,以期深化对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异同 比较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属于在犯罪阶段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而未实现预期犯罪结果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但在犯罪未能既遂的成因上,前者是由于犯罪分子未能预知和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后者则是出于自身的意愿,故而二者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刑法总则中对于这两种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适用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因此正确的判别犯罪未遂及犯罪中止对于刑事理论和实务有着重要价值意义。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刑法分则中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规定了各种犯罪构成,犯罪既遂也即是犯罪的正常完成状态。但犯罪是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完成准备工作并顺利开展,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达到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有些犯罪分子为进行犯罪做了前期筹备,如制作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缘由未能来及实施犯罪;有些犯罪分子已经进入到犯罪实施阶段,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行终了;而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愿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或是主动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些犯罪未行至终点,未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结果的情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按照犯罪中断时所处的过程阶段以及中断的缘由为标准,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类型。它们对社会的危害性高低也有区别,犯罪预备是犯罪在准备阶段停止还未开始实施,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是进行到了犯罪实施阶段,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高,且两者之间在构成特征上存在着很多异同,更值得加以关注和比较。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未能实现预期犯罪结果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即犯罪分子着手进行了的符合刑法中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犯罪未能得逞,指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意图和犯罪结果未能得以实现;
(三)、犯罪未能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受害人的抵抗、其他人的阻拦、犯罪分子对客观事实的认知错误等。
依照犯罪分子是否将危害行为全部实施完毕为标准,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出现了犯罪分子预料以外无不受其意志控制的情形,导致犯罪分子已完成其觉得可达到犯罪结果所必备的所有行为,但未能实现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如:李某为了毒死丈夫,在丈夫的饭菜里投入了毒药,但吃饭时其丈夫不经意将饭桌打翻,未食用有毒饭菜而幸免于难。李某的此种犯罪属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是指出现了犯罪分子预料以外不受其意志控制的情形,导致犯罪分子尚未完成其觉得可达到犯罪结果所必备的所有行为犯罪就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如:李某为毒死丈夫,在向丈夫的饭菜投入毒药时,被其儿子发现而未能继续进行投毒行为,李某的此种犯罪则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