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

来源:读研教育 时间:2021-09-17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必须是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的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另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合作办学范围的限定,中外教育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机构,以及宗教教育活动。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也等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相关:非教育机构能否作为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为解决中外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入的机制,但考虑到《条例》已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实施办法》从现实出发又对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只能作为与其签订引入办学资金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直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与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签订的引入办学资金协议加以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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